一、原招标文件中:
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2.1.4财务要求:
2017年营业总收入应不低于1000.00万元(含)人民币,2018年营业总收入应不低于1500.00万元(含)人民币。(需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、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,财务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封面、意见页、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/利润表、现金流量表等,并提供原件备查。如果2019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完成,可提供2017年、2018年的财务审计报告)
现变更为:
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2.1.4财务要求:
投标人需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、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或2018年、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,财务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封面、意见页、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/利润表、现金流量表等。投标人应做好准备,如需核对合同原件内容,则须在要求时间内及时提供。
(1)若投标人提供2017年、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,则2017年营业总收入应不低于2800.00万元(含)人民币,2018年营业总收入应不低于4200.00万元(含)人民币;
(2)若投标人提供2018年、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,则2018年营业总收入应不低于2800.00万元(含)人民币,2019年营业总收入应不低于4200.00万元(含)人民币。
二、原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。
2020年05月12日